金黔在线讯 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贵州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地质环境检测设施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