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11月24日,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及争议的解决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种行为赔偿购房者1倍损失
《条例》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在有以下四种行为时,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已付购房款1倍的损失: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使用的建筑、装饰材料造成室内环境污染指数严重超标;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未经买受人同意将该房屋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者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或者出卖的事实再次出售。
医疗机构应出具收费清单
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标准,按照依法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向患者出具载明收费明细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清单、收据或者发票。
遭搜身可索赔2000元以上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消费者2000元以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一)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三)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垄断行业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条例》规定,从事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邮政、有线电视、城市公共客运、殡葬等公用事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强制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