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重庆晚报报道,重庆市人大常委会24日通过的《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将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据悉,这部法规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饭店宾馆等旅馆业、洗脚城按摩院等保健服务业、歌厅舞厅等文化娱乐业,以及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若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不采取制止措施,公安机关可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