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者被判赔16万元
在自助游过程中遭遇山洪暴发死亡的骆某,其家属向组织者索赔35万元一案,近日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判决。法院一审判决12名同行的旅伴向死者家属赔偿21.1万元,户外活动组织者陈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驴友露营被山洪冲走身亡
今年6月底,南宁市民陈某在网上发布消息,召集网友到武鸣境内的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骆某与朋友共同参加此次露营活动。
7月8日,13名自助游“旅伴”乘车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江露营,在赵江河床上扎帐篷露营。7月9日凌晨,赵江山洪暴发,骆某不幸被山洪冲走身亡。
事件发生后,骆某家长将同行的12名“驴友”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骆某的死亡共同承担责任,并提出了人身损害、精神抚慰金等约35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
法院认为组织者有营利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活动组织者制定了此次户外活动的日期、路线等,应该被认定为是活动的组织者。由于自助游组织者以“AA制”名义向旅伴收取费用,未能证明没有任何盈余又不曾退过款给同伴,法院推定其一定程度上具有营利性质。
法院同时认为,组织者陈某没有相关资质,组织此类活动有一定的违法性;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对探险活动的危险性应具有前瞻意识,对指导其他“驴友”认识困难、克服困难和危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对天气形势判断失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选择了在南方的暴雨季节在河谷中安扎帐篷露宿,也没有安排专人守夜,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
法院认为组织者陈某具有疏忽大意、疏于防范等过失,应该负所有责任人中的最大责任。
其他11名“驴友”也要担责
法院同时认为,其他旅伴没有任何人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也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均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发生危险时,旅伴没有完成救助他人的义务,所以应承担比除发起人陈某之外的11名“驴友”更重的责任。
经过审理,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11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发帖人陈某、死者骆某以及其他11名“驴友”都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法院认定,发帖人陈某承担60%的责任,死者骆某和其他“驴友”分别承担25%和15%的责任。旅伴必须集体向骆某的家属赔偿死亡补偿、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211925.44元,其中发帖人陈某要承担16万余元赔偿。(2610802)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