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龙生
11月25日,《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正式公布。就现实环境看,《条例》中结束“以罚养警”、“以罚代处”、保障公安干警休息权等内容,让人不仅无法惊喜,却反而有足够的理由,对《条例》的落实缺乏信心。
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非常严重,对于那些仅为“吃饭财政”的贫困地区来说,公安经费即使列入财政预算,也难免不会成为空头支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罚款交给了地方财政,谁敢保证不被地方财政以其他方式返还给公安机关呢?另外,基层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往往取决于某些地方长官的个人意志。如果基层公安总是疲于应付催粮纳款、强制搬迁等“边缘治安”工作,公安经费肯定将是一个无底洞。这样“全额保障”,到底是一种规范?还是一种无序?
我以为条例的落实关键在于三点:一是公安经费如果没有中央财政或其他基金的转移支付来弥补,“全额保障”就几乎不可能;二是不从法规意义上解决公安机关“事”与“权”的统一,则很难摆脱某些机关及领导人的“家丁”地位,经费使用将毫无节制;三是《条例》如果没有配套细则及罚则,不能罚款就扣实物,不能罚款就收赞助等变通手段就会随之而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