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株洲讯(李春璞)广告公司违反规定乱用“最佳”,结果被罚7万余元,加上被没收的广告费,该公司一共亏了14万余元。株洲市天元区法院日前作出裁定:准予执行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株洲精锐广告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
据了解,精锐广告公司于去年12月为该市某房产企业代理发布户外广告,在荷塘区一办公楼顶打出广告,中间有“最佳人居环境楼盘”的语句。株洲市工商局经调查认定,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构成在广告语中使用“最佳”用语的违法行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没收广告费70520元,罚款70520元。接到处罚决定后,该公司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自觉履行,株洲市工商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