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麻倒”14名司法人员的五大绝技
为了给涉嫌贪污的女儿开脱罪责,中国银行全椒支行原行长戴忠柱,使用巨款大肆行贿,在短短数月间,一口气“麻倒”14名司法人员,最终也将自己从行长的位置上拉下。
贪官行贿受贿已经司空见惯,不足不奇,但是,戴忠柱为“救女”所演绎的这场行贿闹剧,给笔者一个最大的感受是,戴的行贿技术之娴熟,可谓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令人叹为观止。笔者总结了戴行贿的手段,大抵有如下五种。
第一种手段:借助中间站“代贿转贿”。
2004年10月份的一天,戴忠柱通过关系找到办理女儿案件的负责人、时任全椒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的翟某在合肥的弟弟、弟媳,要求翟弟在其女案件上给予“帮忙”,并将携带的人民币5万元请翟弟媳转送给翟某。随后不久,翟某到合肥取走戴忠柱“奉送”的这笔款子。戴对翟某的行贿方式是通过中间人翟弟媳“代贿”,然后再“转贿”给翟某。这里,翟弟及弟媳是“中间站”,充当了中间人,成为“代贿转贿”的二传手。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所达成的“共识”是:行贿人、受贿人不见面,不直接接触。一方面,避免出现行贿受贿的尴尬,防止行贿失败;另一方面,企图以此表示相互之间的“清白”。这种自为很聪明的行贿受贿方法,实则是很愚蠢的做法,因为,这中间多了一个知情人,更加容易翻船。
第二种手段:最危险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
办公室竟成行贿受贿地点。2004年11月的一天晚上,戴忠柱趁侦办其女案件的反贪局检察员汪某一人在办公室之机,迅速将2万元塞进汪某的抽屉。戴之所以选择在办公室给汪某送钱,因为在戴看来,办公室是公共场所,人来人往很复杂,一般人不会在办公室行贿受贿,也不会想到会在办公室会发生行贿受贿的勾当。戴则正是利用“最危险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这一辩证法,见四下无人,便“迅速将2万元塞进汪某的抽屉”。可谓老谋深算。但人算还是比不过“法算”,戴最终还是倒在法律面前。
第三种手段:探听虚实,伺机下手。
这种手段一般发生在受贿人家中。2004年11月~12月间,戴忠柱多次到时任全椒县检察院检察长李某某家中,请求他对女儿的案件给予“关照”,在经过多次试探以后,戴忠柱最终成功地将一个装有5万元人民币的信封“丢”在了这位检察长的家中。2004年12月的一天,戴忠柱来到时任全椒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庭庭长刘某的家中,请求在其女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给予“关照”,同时送给刘某人民币2万元。行贿受贿能在家中完成,大概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双方比较熟识,有一定的交往和感情基础。二是行贿人和受贿人达成了某种默契。当行贿人几经努力,做出某种暗示后,受贿人的推脱很勉强,或很含糊,双方在潜意识里达成了某种默契,则行贿受贿就成功了。如戴“经过多次试探以后”,“最终成功地将一个装有5万元人民币的信封‘丢’在了这位检察长的家中。”这里,戴“经过多次试探以”是一种投石问路的手法,其用意是为了打探对方的心态,当获悉对方动摇后,就胆大了。
第四种手段:大胆行贿“功臣”。
这种手段不论地点。因为对方有“功”,“按劳取酬”,无须禁忌,可以随时进行,“临时”地点也可为行贿受贿人巧用。如贪官的办公楼前、座驾及其它地点。如,为了表示对顾某某多次“帮忙”的感谢,一天晚上,戴就在“滁州市公安局的办公楼前”,送给顾某某人民币2万元。又如,2004年12月的一天晚上,戴在自己的车子里再次送给翟某人民币5万元。这里,戴通过翟的弟媳成功“转贿”后,翟某已成为戴的工具,戴的胆量便大了起来,开车来直接找翟某,并在车上进行了“交易”。
第五种手段:利用“小贿不算贿”的麻痹法行贿。
这也不需论地点,因为一点“小意思”算不了什么。如,戴忠柱“直接或间接地在不同场合”,送给全椒县法院原副院长郭某某、张某某、金某,民庭庭长尤某、审监庭庭长张某某及审判员高某某,价值2000至3000元不等的“购物卡”,请求对其女儿的案件给予“关照”。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戴掌握了多种行贿技巧,善于琢磨受贿对象,也摸透了受贿对象的特性,然后充分利用有利的行贿地点,进行风狂行贿。
笔者分析戴的行贿手段,目的是希望反腐败工作者掌握了解贪官行贿受贿的手段,进而能促进反腐败工作。 (责任编辑:宛振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