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制统一,依法加强对下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安徽省近日出台了《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草案)》,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进一步强化了备案监督,使这项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道路。
该《草案》规定,下级政府制发的文件应报上一级政府备案,部门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审查事项包括:行政机关是否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同级部门或上下级部门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是否违反法定的制定程序。这部法规还对异议审查的受理程序和处理机制作了明确规定,以方便群众和社会组织对红头文件进行监督。
该《草案》对备案审查的处理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对于超越权限的文件,上级机关可以提出限期修改、暂停执行、自行废止等意见;同级政府部门或上下级政府部门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备案监督机关协调解决。备案监督应建立通报制度,将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李揽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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