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主持人:南京市疾控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仅今年上半年,南京就有3000多人被狗所伤到该中心去打疫苗,而这一数字还不包括被狗咬伤未到医院打疫苗或到别的医院打疫苗的人。为此,南京市人大代表、南京市体育局副局长、农工党江苏省委委员、南京市委副主委王宗宏向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件“进一步加强对养狗的管理”的建议,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对养狗加强管理,同时呼吁市民要提高文明养狗、规范养狗的意识。
王宗宏取消“养狗”申领、审批后,“养狗”虽有几条规定,但管理工作跟不上。每年狗咬伤、伤人几千起。公共场所狗屎随处可见;甚至发生了撒泼施暴,要出租车司机(车撞死狗)赔偿金钱并给狗磕头的失德事件。建议有关部门在相关规定中,增加一条起码的条文:养狗人在外出遛狗时必须使用狗链(绳),不得放遛。同时在合适的地点,能设一点小场所(圈起的)专供放遛。
对话
主持人:狂犬病的危害是否已经形成了一种新的危害?
王宗宏:是的。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所张永振教授透露:自1996年以来,人狂犬病流行逐年快速反弹,已经连续多年位居中国人传染病死亡率和病死数之首,重新成为严重危害我国公共卫生的重大疫病。第三次狂犬病流行高峰正在我国形成!前两年,南京职业教育中心的一名学生,晚间因到工地捡钥匙,被一条一米多高的大狼狗撕咬,直至失去知觉。后经医院诊断,其全身被狗咬伤58处,还感染了狂犬病和乙型肝炎,住院治疗了23天。而现在不少市民广场已经被狗占据了,每天都会有十几只狗摇头摆尾地聚集到本该属于市民休息的市民广场上。市民对此很有意见。
主持人:不少市民好像也特别反感养狗者不注重卫生和安全的举动。
王宗宏:对,狗是人类的朋友,我们不反对养狗,但养狗者要注意到其他人的感受和顾虑。在公共场合要注意卫生和安全。全市犬的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引发的人身伤害、环境卫生、防疫、邻里纠纷等矛盾,不断增加。2001年市政府颁布的《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有关管理工作的需要。比如,管理办法是不允许户外遛犬的,此条规定既不符合养犬规律,管理实践中又行不通,可操作性不强,形同虚设,反而降低了管理办法与管理部门的威信。而有限制的允许遛犬,如增加“必须束绳(链)遛犬”,则是必要而可行的。实际上,美国、法国等“养犬大国”,大都是这样规定的。一条小小的绳(链),至少能大大降低伤人、吓人事件。因此,在调研、总结近几年有关工作的基础上,参考各国及我国各地的经验,修订管理办法,已是当务之急。所以,我认为,不仅养狗人需要伦理约束,狗本身也有伦理问题,妨新建卫生伦理学。
主持人:新建卫生伦理学,就能做到“人犬和谐”吗?
王宗宏:狗的很多行为习惯也是需要主人训练、培养的。比如,有的养狗者家里一尘不染,却任由自家的狗在街上随意大小便,更有甚者,故意把大街作为小狗的“公厕”。其实,培养自家的小狗在厕所或阳台的便盆里“方便”并不难,只要多加训练就可以了。我希望通过有关部门的正规管理,给宠物定期注射狂犬疫苗,减少流浪狗的危害,我们这个社会不仅可以做到人人和谐,也能做到人犬和谐。
答复
南京市公安局2001年9月20日,市政府发布了《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办法》施行以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控制发展、规范管理”的要求,在各项治安管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努力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强化措施,落实责任,通过广泛宣传、组织开展犬类专项整治行动和加强日常管理等措施,使犬类管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并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与此同时,我们还在创新犬类管理方式上进行了探索,批准成立了“南京市犬业协会”,用协会对养犬行为加以科学引导、普及养犬知识并协助公安机关承担一些管理职能。我局于2004年7月专门向市委、市政府上报了《关于加快犬类管理立法进程、建立综合管理工作机制的报告》,请求尽快开展犬类管理立法工作。南京市法制办已经将犬类管理立法列入2005年至2007年度立法计划报市人大立项。希望能通过对现行的《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管理措施和责任,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为今后的立法工作做好准备。同时,我局还在全市开展了“犬患”整治行动,尽最大努力解决日益突出的“犬患”问题。下一步,在犬类管理立法未完成前,我局将继续严格执行现行的《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与其他管理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一是广泛宣传发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养犬人的教育,并对整治中的典型案例,公开予以曝光,营造浓烈的整治氛围;二是突出整治重点,对“犬患”问题突出的地区,集中精力开展整治。对野犬和患有传染病的病犬,以及危及他人安全的无证烈性犬,坚决依法予以捕捉;三是加强调查研究,研究和探索管理新思路、新办法,为相关立法工作积极做好准备。
全市犬的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引发的人身伤害、环境卫生、防疫、邻里纠纷等矛盾,不断增加。2001年市政府颁布的《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有关管理工作的需要。比如,管理办法是不允许户外遛犬的,此条规定既不符合养犬规律,管理实践中又行不通,可操作性不强,形同虚设,反而降低了管理办法与管理部门的威信。而有限制的允许遛犬,如增加“必须束绳(链)遛犬”,则是必要而可行的。实际上,美国、法国等“养犬大国”,大都是这样规定的。一条小小的绳(链),至少能大大降低伤人、吓人事件。因此,在调研、总结近几年有关工作的基础上,参考各国及我国各地的经验,修订管理办法,已是当务之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