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邢台电(记者冀保珍)2006年11月26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署的执行死刑命令,在邢台市刑场依法对罪犯崔春生、姜新峰、董桂生、葛岳海四人执行死刑。上午10时,四名罪犯在法警的押解下走出审判庭,四辆载着死刑犯的车从中级人民法院驶向刑场。
崔春生,男,44岁,北京延庆县人。该犯与其对象刘某感情发生矛盾,2004年2月25日,两人产生争执,崔犯持刀朝刘某身上连刺10多刀,朝刘某的朋友王某胸部等要害部位连刺4刀,崔春生行凶后逃离现场,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为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