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邢台电(记者冀保珍)11月26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首次新闻发布会,对樊孝军等16人重大犯罪团伙一审判决结果进行通报。
该16名被告自2002年8月到2005年8月间,分别交叉结伙在沙河市等地抢劫作案45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起,抢夺作案一起,盗窃作案三起。
此外,由于樊孝军、冉春远、王勇业、鞠平、王正友给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造成一定损失,依法判令几被告人一次性赔偿张某丧葬费等共计993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