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真是借钱好借,要钱难啊!”缪国林感慨地说。
缪国林,盐城东台市三仓镇的居民,早在多年以前,当地一村办企业曾先后八次向他集资借款达10万多元。该厂倒闭后,缪在多次索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持自己的正当利益。 然而,东台市人民法院先后两次结果完全不同的判决,让缪国林从希望的顶峰一下落到谷底。
据了解,类似缪国林经历的人还有为数不少。据当地民间未经官方考证的数据显示,目前该企业的对外债务还有50多万元。
这起债务纠纷是一个典型。它反映在中国农村某些集体企业创建、经营、改制过程中,其经济法律关系的脆弱性以及维权人的困窘。或许,报道此事可以见证一段值得梳理的历史。
谁来承担清还我的债务?
据缪国林介绍,1995年1月份至1997年2月份期间,东台市三仓镇村办集体企业东台市三仓酱菜厂先后8次向他借款达10.5万元,在这期间双方约定利息为15%。1998年6月1日,原绍河村(后与另外一村合并为仓胜村)村民委员会将这些借款的利息由原先的15%下调到10%,并由原东台市三仓酱菜厂重新向缪国林出具了新的借条。
“在这期间,这个村办企业租赁给了个人,但因为种种原因,租赁关系未能维持下来。”缪国林告诉记者,1997年前后,三仓镇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企业深化改革,这个村办企业租赁给个人,租赁期限约定在1997年11月30日至2000年11月30日。“后来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承包期并未能履行到期满,1999年该厂便向工商部门申请了注销。”缪国林说,在得知这个情况后,他的第一感觉告诉他,该厂情况不妙,应该尽快将当初的借款要回。
“在经过多次催要后,我只拿到了4万元钱。”缪国林说,催回的这4万元中有2.5万元是曾经与该厂约定的利息,而另外的1.5万元则是通过三仓镇要回的。之后再去催要剩余款项时,仓胜村委会就置之不理了。无奈之下,2004年12月缪国林一纸诉状将仓胜村村委会告到了东台市人民法院,该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9日作出判决,判仓胜村村委会败诉,应当归还缪国林10万元及约定利息。
但是,就在缪国林等待法院执行的过程中,意外的情况让他一下子从欣喜的顶峰跌落到了谷底。
2006年8月8日,该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份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以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的正确性为由,中止了原先的判决,并决定再审。
再次审理后,缪国林起诉仓胜村村委会承担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我败诉了,那么谁来承担清还我的债务?我的钱应该向谁要?”缪国林沮丧地对记者说。
两次结果相反的判决
那么,让缪国林从欣喜跌落到哀愁的两份判决书,到底是如何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的?
从两份判决书中记者得知,2005年3月9日的原始判决在东台市三仓酱菜厂存款凭证,该厂出纳员、另一债权人及工商部门登记等证据前提下认为:仓胜村村委会应当依法承担清偿义务。随后,仓胜村村委会不服该原始判决,并提出再审申请。2006年7月12日,东台市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原审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仓胜村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然而,就在这份驳回通知书下达的时间不到一个月,2006年8月8日,东台市人民法院院长就此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的正确性,中止了原审判决,决定重新审判。
经过对此案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于2006年10月30日作出新的判决,判定撤销原判,驳回缪国林要求仓胜村村委会承担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这次重审,让缪国林索要自己的借款遇到了新的阻碍。
就此事记者欲采访东台市人民法院,但该案承办法官孟平告诉记者,采访他首先要通过院办公室同意。但在该院办公室,记者却被告知:“我们法院内部有规定,你们省级媒体来采访必须有省高院的介绍信。”就此,记者的采访遭到婉拒。
村办集体企业倒闭之殇
那么,原东台市三仓酱菜厂到底属于一个什么性质的企业呢?缪国林与其的债权债务关系又是在何种情况下形成的呢?虽然时间相隔久远,但记者通过深入调查,终于了解到了这一借贷关系背后的真相。
原东台市三仓酱菜厂是绍河村的一个村办集体性质的企业,成立于1986年,因当地盛产萝卜等酱菜加工原成品而逐渐形成酱菜加工行业,由于当初不愁销路,该厂成立之初也曾出现一段红火的局面。就在此时,三仓镇时任领导提倡无工不富的“兴工”发展理念。由于该厂建厂之初规模较小,加之在政绩及利益驱动下,要求将该厂重新进行扩建。在这样的背景之下,1994年,原厂所在村的四位村领导便以自己家中的房产作为抵押,筹措资金对该厂进行了重新扩建。
“当时的扩建工程款便达到了30万元。”时任该厂出纳的梅国华告诉记者,当时的厂领导是由村委会负责主抓工业的主任任职,但这也是由村委会讨论表决的,工资也是从村里支出。为了归还工程款和增加厂里的资金周转,后经村委会讨论决定,在三仓镇范围内进行全员集资。“所谓全员集资,其实也是熟人介绍熟人而已。”梅国华说,后来经过他一核算后,该厂民间借资成本、利息等相加数额达到了100多万元。“缪国林便是在那个时候借款给该厂。”梅国华说,当时厂领导是以厂的名义向缪国林借的款。
后来,企业的效益越来越差,当时的村委会便决定将该厂对外进行租赁,由个人进行承包。在无人承包的情况下,该村村委会经过多方面做工作,动员原来的厂长继续承包,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承包合同。在合同中要求,该厂到工商及税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变更。在1999年,承包期未满便予以注销。“虽然名义上进行了承包,但实际上该承包合同未能履行。”三仓镇企管站一官员说。
在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上,记者看到,其注销时的经济性质仍然属于集体企业,而在“企业的人员安置、设备、设施、物质、债务等处理情况”一栏中也明确表明:“一切债务人员由村委会负责处理。”虽然此后绍河村与邻村进行了合并组成仓胜村,但2001年5月18日,东台市人民政府一份文件的批复中表示:“……新组建的仓胜村应该依法承担被合并的绍河村的债券债务……”
然而,据记者了解,在原东台市三仓酱菜厂宣布倒闭后,一些曾与该厂有过经济往来的村民便到该厂进行了哄抢。同时,合并后的仓胜村面临当初承建工厂建筑公司上诉的压力,将该厂的厂房及一些设备、设施以1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该公司,至此,原东台市酱菜厂便荡然无存了。据消息人士透露,目前该厂在外的债务大约还有近50万元。
11月24日下午,记者向仓胜村的沈支书求证时,这位满身酒气的书记竟然一问三不知,在得知记者欲采访缪国林债务纠纷一事时,不知道是酒精作用下的自然反映还是出于别的原因,记者看到沈支书的小腿在发抖!
债务到底由谁来偿还?
法院的改判,原厂资产的贻尽,原厂厂长现又外出躲避,那么原厂的债务到底应该由谁负责呢?缪国林等人的钱又应向谁索要?
“关于乡(镇)村办集体企业终止的债务清偿,最高人民法院法(制)发(1987)20号《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乡(镇)、村举办的企业由于亏损等原因资不抵债或者倒闭的,其所遗留的合同债务,由谁负责,应当区别对待:该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由该企业自行负责;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负连带清偿责任’。”盐城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勤告诉记者,这是法律的基本规定,但由于乡镇企业多数实行承包经营,企业关闭后承包人、发包人和关闭企业三者(或二者)之间的民事责任如何分担,法律规定不明确。但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6)13号《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承包人对于企业在其承包期间所欠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任责,发包人应负连带责任;承包人逃匿或无力清偿债务的,由发包人负责清偿。”
周律师认为,由于另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乡镇企业外债清偿的规定,所以这些责任的分担理解为企业内部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较为适宜。
目前,缪国林在败诉现实以及借款未能得到的事实面前,他已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我想在这个社会终归会有一个说理的地方吧?!”缪国林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