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版权费在广州遭到了迎头一击!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在北京都能板上钉钉的事,凭啥到了广州就不灵了?这条消息让人心生疑虑,带有官方色彩的卡拉OK版权费收费方式和标准是不是还有待商榷之处,否则怎会遭到“执行难”的问题?
代表了广大会员利益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作为一个民间行业组织,敢于如此坚定勇敢地说“不”,且不论其利益诉求如何,单是这份维权意识就值得尊敬。 KTV版权费征收在北京推行时,也遭遇到了大部分KTV经营者的抗议,认为收费方式不科学,收费标准不合理,但抵抗了半天,还是缴械投降——这种执行方式是带有怨气的:你逼我缴费,我就涨价,羊毛出在羊身上。结果没过多久,京城的KTV包房价便纷纷见涨。
KTV版权费和汽车养路费有很多相似之处:养路费是只要买车就得一分不少地交,即使你买车只为了放自家楼下冒充有车族。KTV是每天每间包房12元,哪怕这间包房一天见不到一个人影;养路费每年聚合在一起是一笔巨大的数额,但用在养人身上比用在养路身上的要多。KTV版权费也是,围绕版权费征收所产生的人员和办公费用由谁来付?最后返还到著作权人手中的收益还能剩几成?
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的声明获得了消费者的支持,因为它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间接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作为KTV版权费征收一方的中国音像协会,在代为著作权人维护利益的同时,也间接地为自身创造了利益。于是,关于如何缴纳KTV版权费的争论成了一场不折不扣的利益之争。在这场博弈之中,各方都发表了鲜明的意见,版权费的最终指向即最终受益人——著作权人却处于失语状态。作为主角却只能以旁观者的角度来关注事态进展,著作权人的心态是苦涩和无奈的,在著作权益饱受蹂躏的情况下,任何能帮助自己的单位或组织的维权行为,无疑都是一缕曙光,“有”毕竟胜于“无”,但获得这份收益的前提是,必须要为此付出“佣金”,所以最后,能落袋为安的究竟有几枚金币还有待观望。
这样看来,征收KTV版权费和坊间的讨债公司有什么区别?为了讨还债款,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无力帮助自己的时候,不得不求助于处在合法与不合法边缘的讨债公司,一旦追债成功,就要付出最多高达30%甚至50%的“服务费用”。而讨债公司为了这份高额佣金,有时会不择手段的。我们不能说KTV版权费征收等同于讨债公司,维护著作权人利益,无论哪个组织或群体来做,都是有益的,而且,为使用KTV版权交付一定的费用,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多成了一种共识。现在只能说,“每天每间包房12元”的规定是过于简单草率了,比之更加科学有效的方式——比如按歌曲点播频率计费、按歌曲新旧程度计费、按艺人知名度计费——更容易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接受。同理,不同影响力的著作权人也更能公平地获得市场的回报。
目前,KTV在大中小城市都还有着广阔的消费市场,KTV经营者考虑的是商业利益,不能指望他们学雷锋把版权使用费用承担起来。行政如何介入,是不是应该更慎重一些,强化消费者对缴纳KTV版权费的认识才是相关部门最应该做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