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相关人士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
保险法“二改”将带来哪些影响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保险法是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基本准则,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工作自2004年10月正式启动以来,一直为国内外人士所关注。 此次修改最新进展怎样?修改主要涉及到哪些内容,对保险行业将如何产生影响?日前,新华社记者专访了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
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当前实践中出现的保险公司的企业年金信托管理业务、第三方管理型健康保险业务等均未在保险法中规定。随着国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不断完善,保险公司可以受托管理相应资金;同时,金融行业之间彼此渗透与合作也在逐渐加强。对此,法律均需要留有空间。
杨华柏表示,为顺应国家金融、养老、医疗制度改革的需要,促进保险业和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此次保险法修订草案借鉴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授权保险监管机构根据社会经济和保险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核定保险公司从事养老金管理等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现行保险法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严格限制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但随着保险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快速积累的保险资金因运用渠道狭窄而成为保险业发展的瓶颈。
杨华柏介绍,修订草案将近几年国务院批准的新增投资渠道上升为法律,并进一步拓宽投资范围。比如将原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改为“买卖有价证券”,并增加了不动产这一新的投资领域。同时,出于资金运用安全和稳健的考虑,修订草案明确了由保险监管机构制定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也完善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规定了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和对利害关系人的信息披露制度。而为强化这些规范的实施效果,还增加了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禁止性行为的有关规定。
据悉,保监会按照前述内容起草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已于2005年10月上报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考虑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草案,若进展顺利,则今年底明年初就可如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样预计最快2007年底可通过修订案。“在全国人大这一层次,还需要经历一个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的过程,那将是保险法修正案公布实施前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环节。”杨华柏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