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王天军)王某和前夫张某在已经离婚的情况下,又同居生活5年。5年后,当二人再次分开时,王某将张某告上法庭,欲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最终因提供不出具体财产证据,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今年40多岁的王某是黑龙江人,10年前来到旅顺打工,其间结识了张某。 2000年3月二人在旅顺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琐事争吵不休,7月王某一气之下回到黑龙江,丈夫张某便以夫妻感情破裂、妻子去向不明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旅顺当地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审理后,于2000年12月向王某送达离婚判决。2001年夏天,回到旅顺的王某又与张某重新生活到一起,2005年10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再次分开,王某向张某索要同居时的财产,但遭到拒绝,无奈王某来到法院将张某告上法庭,称自己从老家返回后,丈夫张某故意隐瞒法院已判决二人离婚的事实,因此张某有严重过错,故王某要求与张某平分二人同居五年期间取得的财产,合计约15万元。
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0年12月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对原告送达的离婚判决书,在程序上应认定为已向原告完成了判决书的送达。原、被告此后的共同生活系双方选择的同居生活方式,对于原告主张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因原告不能提供具体投入或者取得财产的证据,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