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王紫函见一小偷在楼道下撬自己的自行车锁,便上前阻止,冲突中,王用酒瓶将小偷砸死。11月24日下午,上海闸北法院对王紫函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王紫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用酒瓶两次打窃贼头部
7月1日晚8时许,王紫函与姐姐二人外出购买啤酒,当王回到自己暂住地本市宝昌路610弄3号时,却见一陌生男子正在撬自己的自行车车锁。 王当即上前指责该男子并进行拦阻。期间,王紫函用啤酒瓶两次击打对方头部等处,致其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该男子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等处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王叫其姐打110电话报警,并等候民警前来处理。
法庭上,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王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辩护人认为王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因为王发现小偷后大声呵斥并阻止其行窃,此时被害人(即小偷)抓起自行车向王砸来,情急之下,王才用啤酒瓶顺势挥向小偷。而根据尸检报告,被害人是左额顶部有一处挫裂创,深及颅骨。即只有在直接的正面的对抗中,才会造成被害人左额顶部有伤口。
所以应确认被害人当时的意图是为了逃避抓捕和法律的制裁,对被告的身体进行了攻击,而被告在制止被害人行窃的过程中,两人发生了正面冲突。同时,王与被害人搏斗的目的也不是要伤害对方,而是要将其扭送到公安局。王一边与被害人在搏斗,一边叫姐姐报警,并等候在原地,就是为了将窃贼送交公安机关绳之以法。
窃贼没用自行车砸被告
检察官却认为,根据尸检报告,死者头骨四处骨折。由此可见,被告王紫函在用酒瓶砸向对方时力量很大,而且砸了不止一次,所以,被告伤害对方的故意是非常明显的,就排除了其过失致人死亡的可能性。
同时检察官也排除了小偷举车砸被告的可能性。从鉴定材料来看,自行车上无小偷指纹,且从现场照片分析,也不可能发生小偷举车砸被告,因为在楼梯下砸,高度不够;楼梯边砸,宽度不够;楼梯边面对面砸,二人之间无空间,无法举起。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王紫函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发现被害人在偷自己的自行车后,首先进行了呵斥,被害人见自己被发现后就急于逃跑,并没有实施用自行车砸被告或其他的暴力反抗行为。故在没有发生对方使用暴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被告却用酒瓶猛砸被害人两下,造成被害人头骨四处骨折,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应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王紫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基于被告出于气愤,用啤酒瓶砸对方的头部,本案的发生是因被害人的违法行为在先,且被告王紫函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同时被告王紫函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从轻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