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苏东华)本报在2006年9月5日报道了《小学生被撞摔骨折学校应负全部责任》一文,万宁市第二小学四年级学生符利(化名)放学时从楼梯上摔下导致右手骨折,将该校告上法院,经一审判决学校赔偿符利9000多元,而学校不服提起上诉。
学校上诉认为,没有证据足以证明符利是被人推倒而摔伤。学校上午第三节课的下课时间是10点20分,证据显示符利摔伤的时间是10点25分,如果符利下课后即时按正常速度走下楼梯离校回家,5分钟的时间不但足够走下楼梯,还足够走离学校。符利在第三节课下课后在教室自行滞留一段时间后才和几位同学一起下楼,按法律规定此时点已不在学校的职责期间。
11月24日,海南中院二审在万宁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万宁市人大、市政协相关人员也到庭旁听,该案当庭没有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