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疆
今年4月30日,湖北宜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死缓。如果不是汪汉林4年坚持不懈的举报,恐怕这个腐败大案难以水落石出。 然而案件4月判决已过去半年多,汪汉林仍走在上访的路上,原因是他尚未获得举报奖励。(11月26日《民主与法制时报》)为了举报贪官,经济拮据的汪汉林花费了3万多元,早已负债累累,不仅如此,他和家人的安全也屡屡遭到来自被举报者的威胁。诚如汪汉林自己所说,“举报奖励,其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奖励数额本身。”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安慰奖”,汪汉林也迟迟没有得到。而根据相关法律,即使他最终得到奖励,参照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往的最高奖金额度,也不过只有8000元。
就在为汪汉林的遭遇唏嘘不止的同时,看到了这样一条颇为令人振奋的新闻——湖南长沙重奖36名见义勇为市民。同时呈现在眼前的这两起事件,令我忍不住想起这样一个问题——举报贪官能不能算成见义勇为?
我国法律上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的行为。而举报贪官不也是为了“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吗?而他们举报的目的也正是为了要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很多时候,举报贪官所承担的风险并不亚于直面歹徒的利刃,而扳倒贪官终究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期间,举报者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以及金钱成本甚至要大于面对面的斗争。
汪汉林目前的困境只是很多举报者的一个缩影,由于对举报人的奖励缺乏明确规定,使得他们的奖金问题成了“雾里看花”。除了寄希望于尽快出台《举报法》之外,当前最主要的应该是将举报贪官纳入见义勇为一同进行奖励。只要举报者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且为破获职务犯罪案件作出了突出的贡献,那么他们的行为就应当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并享受到见义勇为者所拥有的一切荣誉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