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中院在一起典型物业诉讼中认为,业委会在房产部门的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具可诉性,故裁定:
行政机关无权审批业主委员会
新华社贵阳11月26日电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业委会成立纠纷案作出行政裁定,以“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并做出实体判决不当”为由,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驳回216户业主的起诉。
去年8月,贵阳市小河区盘江花园举行业主大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选举产生了业委会。当业委会向小河区规划建设局物管办提出备案申请时,物管办做出“暂不能备案和不能批准申请”的回复。同年11月,盘江花园216户业主向小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区建设局承认业委会的合法性并批准备案。今年初,小河区法院驳回了216户业主的诉讼。业主们不服小河区法院判决,随即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裁定中指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备案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后进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由业主大会选举确定,从事的活动也应由业主大会授权,而不是由行政机关的备案行为决定其产生和准予其从事法律活动。《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予以审查批准。该备案不是审查性备案,而是一种告知性备案,故该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亦不具备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亦不具有可诉性。盘江花园216户业主对小河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不能批准申请”的回复,以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不当,依法予以撤销。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小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216户业主的起诉。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案件在当前物业诉讼案件中具有典型性。法院的裁定对于明确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规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意义。(责任编辑:万学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