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唐薇频)《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经长沙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前日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查批准。昨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条例进行分组审议时,对条例一致表示赞同。 其中,麓山景区和橘子洲景区内禁止非规定范围内的车辆行驶等条款备受瞩目。
麓山橘子洲景区禁行社会车辆
按条例规定,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北至龙王港、咸嘉湖一线,南至后湖、寨子岭南缘,东至橘子洲以东湘江中心,西至桃花岭北侧山麓,总面积35.20平方公里,包括麓山景区(含新民学会景点)、天马山景区、橘子洲景区、桃花岭景区、石佳岭景区、寨子岭景区、后湖景区、咸嘉湖景区。麓山景区、天马山景区、橘子洲景区以及岳麓书院与牌楼口之间牌楼路两侧各30米范围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超容量接纳游客。除景区内的环保型营运车辆、执行施工任务的车辆以及消防车、救护车等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在麓山景区和橘子洲景区内行驶。
核心景区禁开经营性餐馆
条例对核心景区的建设、管理作出严格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被禁止的行为包括:违反规划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破坏岳麓山、凤凰山、天马山、牛形山、桃花岭、寨子岭、金牛岭、石佳岭、扇子山等山岭的地形地貌;填塞或者污染桃子湖、咸嘉湖、后湖、顺塘水库;以及开山、采石、采矿、取土、烧窑、葬坟和修墓等九类行为。
在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禁止开设经营性餐馆(从核心景区外提供成品、半成品的快餐厅除外)。
禁火区内吸烟最高可罚1万元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据此,该条例只列举了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没有列举的几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该条例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风景名胜区界桩、标志、标牌、坐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破坏景观、植被和风景名胜区资源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