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条例》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品房室内污染严重超标 房地产商赔款一倍
针对消费者在购房方面遇到的情况,《条例》具体规定:房地产商擅自变更房屋设计,消费者可以退房;商品房室内环境污染严重超标,房地产商应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 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要求退房的,应当退房: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质量、面积、结构、朝向、楼层和交付时间等与合同约定不符;商品房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经营者的承诺不符;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买受人办妥房屋、土地权属手续。根据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商品房经营者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使用的建筑、装饰材料造成室内环境污染严重超标;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未经买受人同意将该房屋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者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或者出卖的事实再次出售。
垄断行业有偿服务应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供电、供水、供气、邮政和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和其他依法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强制收费。《条例》还将医疗消费纳入保护范围,其中规定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