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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它的出台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强化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司法活动的监督,最大限度地降低司法中的随意性,防止不规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尽快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举措,以帮助各级法院和检察院有效解决自身存在的司法不规范问题,确保司法公正。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 加强对司法机关执法工作的监督,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可充分利用听取和审议“两院”执法工作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司法机关在应对个别干警出现不规范司法行为时的纠错能力。同时,对本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等“类案”问题,将监督的侧重点放在监督司法机关启动内部监督制约程序上来,通过司法机关自身的监督制约切实加以纠正,并对自觉依法纠错的司法机关给予有力的支持,对护短、发现错案不主动依法纠正的司法机关给予警示,从而促进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充分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来强化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此次《监督法》专门用两章的篇幅对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这两种刚性监督手段提供了程序上的保证。在《监督法》正式实施后,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些涉及司法机关的、反映较强烈的违法、渎职、腐败等行为而造成的重大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个案,以及一些藐视法律、轻视人大监督,对待交办和检查出的问题顶着不办或能够设法解决而久拖不决的典型人和事,可由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法院和检察院的质询案,或提请常委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要求司法机关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作出答复,并根据调查和质询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以促使司法机关重视人大监督,加强队伍管理,杜绝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依法对工作严重失职、徇私枉法和不履行职责、擅自离职的司法干警予以撤职罢免。《监督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法院院长,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这一规定对于那些存在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腐化堕落行为的司法干警具有巨大的威慑力。在实践中,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敢于运用这一法定手段,及时对一些经调查属实的违法司法干警提出撤职案,经表决通过后罢免其职务。目前,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司法机关,很多经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培养多年的审判员、检察员,为追求更高的经济收入,往往提出辞职申请甚至不辞而别,严重影响了当地司法机关的执法办案和队伍建设。对于这种追求个人经济利益而辜负人大代表选举希望的情形,当地人大常委会也应该积极介入,不能简单地同意其辞职,而是要通过依法提出撤职案,对审判员、检察员职务予以罢免,以此来促进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提高对自身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端正司法作风,积极为民服务。 (作者系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检察长) | |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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