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是第一部规范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公安队伍建设走向科学化、正规化、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期盼已久的大事、喜事,对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公安机关的“四个能力”和“两个水平”,加强和改进新世纪新阶段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不断迈出新的步伐,取得新的成就,公安工作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之一。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历史和现实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公安机关在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许多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立法较为薄弱,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编制经费、人事管理、教育训练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对公安工作的客观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制约着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一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公安队伍肩负着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法替代的特殊职责,发挥着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法替代的特殊作用。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纪律部队,既是形势之需、人民之愿,也是公安工作的基础之基、重中之重。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公安队伍建设。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早在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人民警察条例》。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人民警察法》。为了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稳定,2003年,党中央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出发,把公安队伍建设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并且明确要求:“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公安队伍的组织人事管理。继续健全与《人民警察法》相配套的队伍管理制度,抓紧制定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条例》从我国国情、警情出发,认真总结、积极借鉴国内外警察组织管理先进经验,以《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为主要立法依据,以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基本目标,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着眼当前、立足长远,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的原则,突出公安特色,体现时代特征,为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规范了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和管理体制,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置,民警职务序列的设置和管理,公安专项编制的管理,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民警录用、调任、转任、警衔、考核、培训、辞退、奖惩、申诉控告,以及工资、保险、抚恤等福利待遇,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主要内容。《条例》充分考虑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套,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学习、宣传、实施《条例》,是当前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公安民警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的要求,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与深入推进“三基”工程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同部署、同要求、同落实、同促进。要将学习《条例》作为苦练基本功的重要内容,通过组织专题讲座、座谈研讨等多种有效形式,认真组织广大民警深入学习《条例》,真正领会《条例》。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要努力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步。要将贯彻《条例》作为抓基层、打基础的重要举措,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决贯彻《条例》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条例》的各项要求,推动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迈上新的台阶。要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贯彻执行《条例》不准确,不适当、不到位等问题,切实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加大对《条例》的舆论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