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贵阳11月26日电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规定,房地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要求退房的,应当退房。这些行为包括: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质量、面积、结构、朝向、楼层和交付时间等与合同约定不符;商品房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经营者的承诺不符;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买受人办妥房屋、土地权属手续。 根据《条例》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已付购房款1倍的损失:商品房经营者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使用的建筑、装饰材料造成室内环境污染严重超标;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未经买受人同意将该房屋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者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或者出卖的事实再次出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