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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信贷通过向居民提供消费资金,有效扩大和增加了城镇居民在日常耐用消费品方面的需求,促进了房地产、汽车等耐用消费品等产业的发展,对经济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配套的个人信用体系以及管理的滞后,银行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多的暴露出来,以车贷、房贷为代表的个人消费信贷纠纷大幅度上升,直接的后果导致银行大量资金无法收回。对银行来说,个人消费信贷弃之可惜,用之存患,真可谓想说爱之不容易。
究其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法律风险产生的深层原因是: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和不完善。个人消费信贷模式一般要涉及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贷合同、借款人与销售商之间的销售合同以及经销商、银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中国在消费信贷方面还没有专门的协调和处理消费者、销货商和银行三方权益的法律法规。
其次,中国在启动消费信贷推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尚未建立起配套的个人信用制度。加之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失信者不会受到应有的制裁,经销商、消费者违约不会增加其经济活动的代价和成本,相关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也不会受到追究,导致社会信用低下,市场交易缺乏诚实信用的环境,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缺乏相应的社会基础和制度保障。
第三,由于粗放的行政管理模式,银行为了完成指令性的贷款发放任务,陷入同质恶性竞争的怪圈,在不能提供更多优质服务的情况下,为争夺客户资源纷纷降低个人消费贷款的准入门槛,放松了对借款人购房真实性和还款能力的调查与审核。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银行各个业务部门,不仅难以实现资源跨行共享,而且在一家银行内有时也难以实现资源跨部门共享。
综上,银行应加强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的防范,应注重采取相应措施。从近期查处的假贷款案例看,内部工作人员的故意或放任几乎是假贷款能够成功的必然组成部分,银行应从授权管理、风险预警、不良贷款目标控制、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员工培训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为防范假贷款及其他风险打好基础。
其次,将个人信用作为考查重点,设立相关的个人信用档案,对已有借款人以及贷款申请人违约的可能性做出预测。并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建立信用缺失的预警机制,一旦发生借款人还款意愿或能力降低或产生信用危机时,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还应当鼓励个人信用信息在银行之间的共享。
第三,强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如相关业务必须由消费者亲自当面办理。申请人在贷款资料上签字一定要当面办理,并加按手印,不可任由申请人拿走资料填好后再送交银行,防止假签字并确保申请人是真正的购买者身份。应建立个人购买消费品档案,确保一物一贷,防止一物多贷。
第四,建立客户筛选机制,确保客户具有真实的消费信贷行为与良好的还款能力。目前应通过审查借款人的工资单、住房公积金收入证明、税收证明、银行对账单并结合借款人的年龄、学历、职业等信息判断借款人的真实收入水平及收入稳定性。结合职业前景判断,确定重点支持职业与优质个人客户标准,以优惠措施吸引优质客户,对职业前景不乐观、收入稳定性较差的借款人谨慎发放消费贷款,确需发放的,要从严审查借款人收入情况,大幅降低贷款比例。
(文章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杨靖 夏凌)
(责任编辑:赵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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