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潘老先生去世前,偷偷写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房屋留给了租住的房客,该份遗嘱有效吗?潘老先生死后,他的三个亲生子女与房客打起了官司,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决,房客应当继承老人的遗产。
房客悉心照顾老人
老人临终馈赠房屋
潘钇老人的妻子王某早年因病去世,老人一直未再娶。 后来三儿女各自成家,潘老就独自一人居住在中山莲峰新村老屋中。
潘老退休后的生活不是很宽裕,于是他决定将空置的房间出租。2004年初,方贺和好朋友小曼成了潘老的房客。
潘老很和善,平时能帮则帮,让方贺和小曼很是感动。在之后的日子中,方贺一直尽力关心和照顾老人。
2005年8月中旬,潘钇亲自手写了“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潘钇因长期患有冠心病、高血压,幸得方贺长期对本人照顾及陪伴。为报答她,现将现有住房一套给方贺。为防止本人去世后有任何人争议,现本人立下遗嘱给方贺收执”。
当年国庆节期间,方贺返回广西家中。2006年1月,潘钇因病去世。
之后方贺回到中山市,当她知道潘钇已死亡后,遂向潘磊等三人索要房屋,但潘磊三兄妹否认她的房产继承权利。2006年,方贺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潘氏兄妹对遗嘱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表示怀疑,称方贺一直没有提过老人曾给她留下“遗嘱”,潘氏兄妹也从未见过那份神秘的遗嘱。
一审遗嘱不能成立
二审认定遗嘱真实
2006年7月,一审法院以方贺与潘钇老人之间是生前赠与关系,且因未办理过户手续致使赠与关系未成立为由,驳回了方贺的起诉。方贺对此不服,上诉至中山市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该“遗嘱”的标题明确为遗嘱,潘钇还特别写明“为防止本人去世后有任何人争议,现本人立下遗嘱给方贺收执”字样。
所以,二审法院认为,应当认定潘钇的真实意思是:房屋的所有权属于非自己法定继承人的方贺,且这种遗赠不附设条件。
说法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赠与和遗赠最本质的区别在于,遗赠是遗赠人对自己死后财产的处分,而赠与是活着的时候处理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于赠与房屋的,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或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赠与关系方能成立,而对于遗赠则没有相关的限制。
二审法院没有支持赠与的主张,这是由于有关证据反映出遗赠的客观事实,遂支持了原告方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