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记者王继然天津一名年逾古稀的老太太在小区内晨练时因躲避流浪狗摔伤,遂将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一系列损失。近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原告7233.8元。
现年76岁的原告周老太诉称,今年6月29日早晨7时许,她在小区内晨练时,被突然蹿出的两只流浪狗惊吓,因躲闪不及摔倒致骨折,后入院治疗。 周老太认为,被告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疏于履行职责,造成小区内流浪狗大量涌入,小商贩摆摊设点堵塞公共通道,使得原告在两只流浪狗打架时无处躲藏,摔倒在两个商位之间。据此,周老太向被告索赔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1288.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对所服务的小区实施管理时,应该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预见狗患尤其是流浪狗对小区公共秩序和小区业主安全将会产生不利影响,容易引发伤害事故,被告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流浪狗进入小区。因被告的不作为导致原告身体受伤,故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编辑:王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