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拟 首次由律师起草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委托律师起草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历时半年,于近日草拟完毕。11月23日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总起草人张巧良律师向记者展示了条例草案全文,共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组织”、“法律责任”等8章83条,10000余字。
经营者对消费者搜身等至少罚万元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的张法水律师告诉记者,现在许多超市都有查验发票的习惯。甚至有个别超市在发生商品失窃问题时,对顾客进行质询或者搜身。今年8月,省城市民郭先生在某大型超市购物后,工作人员要求查验购物发票。郭先生认为这种行为把消费者置于偷窃商品的“嫌疑人”位置,一怒之下将该超市告上了法庭。
张法水律师说,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身权致使其精神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赔偿,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但精神赔偿的具体标准和数额一直没有定论。
条例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严重的精神损害行为,条例草案作了赔偿额为1万元的下限规定,其中包括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所携带的物品、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造成消费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永久性灭失或毁损、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等多种行为。
旅游途中不得强制游客消费
张巧良律师介绍,目前,一些旅行社组织游客到达购物地点后,要求游客配合导游“出场”,听推销人员“讲课”的情景并不少见,旅行社与购物点之间的“约法三章”早已不是秘密,部分导游及旅行社所拿的“回扣”达到5%至30%。
为约束这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条例草案专门规定:从事旅游业的经营者应与消费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路线、游览景点、日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旅游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购物的地点、次数、时间。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游览景点、食宿标准等,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对于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服务费用总额的一倍”。
遇虚假招生可要求加倍退费
张巧良律师表示,目前个别培训机构虚构培养协议和就业率,以虚假的学生成绩证明教育的成功,从而广揽生源。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培训市场秩序,对正规培训机构造成了很大冲击,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草案对此明确规定: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要求和设备条件,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培训项目、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执行。受教育者如果发现经营者不具备招生的合法资格、以虚假的学生成绩证明教育的成功、虚构培养协议或就业率、安排不合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等,受教育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加倍退还全部学费、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给消费者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宛振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