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27日电 (记者田雨) 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应当享受必要的治疗、康复,其中被评定残疾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根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享受国家规定的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实行国家规定的保险制度,保障其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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