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11月27日电 台“高检署”查黑中心侦办马英九“特别费”案,据了解,目前已调阅马英九在台北市长任内近八年的所有所得进行查核,不过,承办检察官侯宽仁仍对马英九近年来约五千多万元的公益捐款有所质疑,并初步认定许多捐款用途非属公务等,对此,马英九律师团将从法理上力争,为马英辩护。
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据指出,马英九近年来的捐款主要来自两大部分,一是两次市长选举的选票补助款(约四千多万元新台币),二是选举经费结余(仅二百多万元),这些约五千万元的捐款,如都被认定是马英九支出的公务性质捐款的话,由于金额远超过不用发票核销的“特别费”一千六、七百万元,因此,本案早可没事结案。
但据了解,承办检察官侯宽仁并不这样认为,并开始遂笔删除,其中,被删除的内容,包括捐款对象与公务无关的部分,以及认为该款项非从“特别费”支出等。如果删除后的捐款金额,再加上马英九其它支出被检方认为不足一千六、七百万元金额时,马英九恐被认定涉嫌侵占。
不过,司法实务界人士认为,本案尚有许多法律上的模糊空间待厘清,例如,检察官应有“金钱代替物”的观念,也就是钞票是没有记号的,只要是马英九的钱,先支出或后支出都是马英九支出,不能规定马英九一定要在单一汇入“特别费”的帐户支出,才叫做使用“特别费”。
以马英九的捐款为例,选举补助款等经费在法律上即是属于马英九的财产,马英九把它捐出,只要是在同一年度,当然可视为是“特别费”的使用,至于使用是否适当是另一个问题,但至少没有侵占的问题。
法界人士说,换个角度说,如果马英九当初将约五千万元的选举补助款、结余等费用陆续存入和“特别费”的同一个帐户,再支出相关捐款,是否就算是已花光“特别费”,因此,对于金钱使用的认定,必须有代替观念才不致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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