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27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朝阳区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诉前和解制度。
据朝阳区司法局介绍,所谓诉前和解,就是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之前,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自行或委托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进行诉外调解。 双方和解后,法院可以以调解书形式确认其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时,法院会及时为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这种工作机制的好处是,让准备打官司的当事人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没有了对簿公堂的尴尬等。
今年以来,朝阳区司法局和法院在探索诉前调解联动工作机制中,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等形式化解纠纷58000件,这中间法院在诉前和庭前调解解决的纠纷有25033件,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解决的纠纷有32967件。朝阳区法院副院长王远捷说:“这当中如按其中30%可能来法院诉讼的话,就是9890件。”
据悉,诉前调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常见的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宅基地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款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等。
目前,朝阳区法院已经选聘了208名人民调解员。他们当中有司法所、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各界社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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