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加入世贸组织五年来,我国的外贸进出口平均递增近30%,越来越多的经济贸易纠纷需要包括贸仲委在内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用仲裁方式来解决。为此本报独家专访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名誉主任任建新。
有别于政府机构
问:贸仲委与政府机构有什么区别?
任建新:贸仲委是1954年根据政务院(即后来的国务院)的决定设立的。政务院在其决定中明确贸仲委应设立在对外贸易的社会团体之中,有别于政府机构。贸仲委从一开始成立,它的独立性、民间性就是明确的。1994年颁布的《仲裁法》也充分肯定了独立性和民间性是仲裁的根本。贸仲委属于民间性的独立仲裁机构,因此不受行政干预和影响,实行的是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的商事仲裁规则。
问:在具体方法上我们有没有自己的探索和创新?
任建新:在解决当事人争议的具体方法上,我们始终遵循国际商事仲裁惯例,不断吸收国际先进仲裁理念和做法,结合中国的商事仲裁实践,发展完善我国的商事仲裁理论。贸仲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创造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争议解决方式。这一方法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得到了不少国际仲裁机构的认可和采用。这是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事业发展的重要贡献。贸仲委还聘请了200多名外籍人士担任仲裁员,审理其受理的仲裁案件;我们的仲裁员也受聘于国外的商事仲裁机构,担任他们的仲裁员,审理国际仲裁案件。目前,贸仲委审理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已经涉及40多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已经在英国、美国、日本、德国、加拿大、新西兰、葡萄牙、奥地利、西班牙、意大利、新加坡等国家和香港地区得到了实际的承认和执行,公信力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提高在国际仲裁界地位
问:怎样进一步提高我国的仲裁在国际仲裁界的地位?
任建新:贸仲委经过5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与国际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相媲美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国内仲裁中也处于领先地位。纵观一国商事仲裁的发展离不开本国仲裁法律环境的培育和改善。要进一步提高我国仲裁在国际仲裁界的地位,必须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国国际仲裁法律制度建设和仲裁实践的进程,其中建立与国际更密切接轨的仲裁法律制度、营造良好的仲裁法律环境是关键。目前我国的仲裁机构正努力加强与法院、政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在争取法院对仲裁支持的同时,积极探索科学的管理体制,努力构建有利于仲裁的环境。
问:在仲裁法制建设方面,我国目前有什么具体的措施?
任建新:我国《仲裁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20多个有关仲裁法的司法解释,今年9月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贯彻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并实行支持仲裁的政策。这些措施有力地保障了裁决的顺利执行。今后,我们还要继续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裁决撤销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改进仲裁程序存在的疏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寻求国家政策的支持,建立符合现代商事仲裁发展的仲裁费用收支管理体制,进一步增强我国商事仲裁的国际竞争力。
充分地争取国际案源
问:从仲裁界自身着手,如何让我国的商事仲裁更具生命力和创造力?
任建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认识到,商事仲裁的发展必须融入到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潮中,适应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需要,才能更具生命力和创造力。
首先要充分地争取国际案源,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殊性首先表现在仲裁案件具有跨国性。随着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拓展涉外仲裁案件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目前除国际上老牌的商事仲裁机构以外,后起的商事仲裁机构也在全球范围内加紧拓展案源;所以我们要努力营造和谐友善的仲裁氛围,提升国际仲裁的竞争力,增强国际仲裁的吸引力和公信力,贸仲委在这方面具有优势。
其次要积极拓展国内仲裁案件市场,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仲裁作为解决商事争议最有效的法律手段之一,具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几年来,我国仲裁机构在拓展国内仲裁案件数量方面增幅较快,特别是涉及国家重点项目、重点行业、新兴领域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等国内仲裁案件明显增多,我国已发展成为了世界仲裁大国。今后应继续加强仲裁在经济领域的推广工作,加强特色仲裁法律服务方式的运用,完善有别于法院诉讼的灵活高效的仲裁解决机制,独立公正地裁决各类经贸争议。
我们还要积极探索网上仲裁服务,适应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目前,国际上提供网上调解、网上仲裁等网上解决争议服务的机构不断涌现,我们也要加强研究,适时地建立仲裁机制,积极解决电子商务中发生的争议。
发展仲裁事业的新举措
问: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前景如何?
任建新: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中国与各国的经贸合作更加广泛,经贸关系更加紧密,经贸往来更加频繁,因此,经济贸易争议也必然增加,我国涉外仲裁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国际仲裁服务市场的竞争。这对我们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需要进一步探索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仲裁事业发展的科学管理体制,坚持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同时,积极吸取外国仲裁的先进理念和做法,加强与国际知名仲裁组织的交流合作,进一步提升我国仲裁机构在国际仲裁机构中的地位和影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