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11月27日从市交警支队获悉:从11月28日起,对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和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或安装、粘贴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货车、挂车,将依法处以200元罚款,并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险合格标志。 未按规定配置三角警告牌的机动车,同样要受到处罚。
据了解,凡是2003年3月1日起新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货车和挂车未安装符合规定的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或者安装的防护装置强度明显不足、破损不全的;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不小于12000公斤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挂车未在侧面安装、粘贴符合规定的车身反光标识,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车长不小于10米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挂车,未在侧面安装、粘贴符合规定的车身反光标识,或安装、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破损不全的;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未配备三角警告牌,或发生故障、事故时未按规定放置三角警告牌的,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会同交通部门责令车辆所属企业及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安装、粘贴相应的安全装置,逾期不整改的将停止其营运资格。(吕良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