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与卫生部重新修订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办法对医疗广告审查、医疗广告内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医疗广告实行发布前的审查制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八项内容。医疗广告不得出现以下八项内容,即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办法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予以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两部门将加强医疗广告监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从今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监督覆盖率将达到100%。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工商总局将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一是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检查和监测;二是加强对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三是建立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的协调、移送、查办机制。由11部委广告专项整治部际联席会议联合制定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将于近日开始实施。均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