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此次修改稿中的一大亮点是设立了公益诉讼程序。专家建议稿提出,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职工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害的民事诉讼。
江伟说,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个人自发为维护不特定多数人利益而提起的公益诉讼,例如一些公民个人诉有关部委案,由于个体力量单薄,往往难以胜诉。在这类诉讼中,往往没有直接、明确的受害人,它是一种分散性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又由于《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中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大量公益诉讼都以败诉告终——尽管被告的行为可能侵害了公共利益,但因公共利益并非个人利益,按法律规定普通公民无权起诉。于是,在多数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对公共利益提供充分的保障。这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放纵了违法犯罪行为。为了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建议稿里专门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一章,将民事诉讼法中原有的支持起诉制度改造为公益诉讼制度。
建议稿专门将国有资产流失列为“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的公益诉讼。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由于权利的享有者和权利的行使者分离,作为权利享有者的“国家”无法具体地行使诉讼权利。建议稿还规定,任何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都可提供材料和意见,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该规定明显扩大了公益诉讼的社会影响,满足了公众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利。
在建立公益诉讼的问题上,学者们也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即认为针对公益诉讼的特点(没有利害关系人),应单列程序加以规定,但对于环境污染问题,以及向市场转型过程中对于国家、集体和公共的利益究竟由谁来监管的问题,大家普遍认为,这一角色应由检察机关承担,但检察院的角色要有正确的定位。对此,也有人指出,国有资产流失不是公益,而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能履行责任的问题,因此,主张公益诉讼不能滥用,应仅限于环境污染等公害案件。
许多与会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应避免部门立法,不应将民诉法作为法院的一个操作规程交给法院来制定,民诉法涉及了广泛的利益,至少应有法官、学者和律师三方参加。傅郁林提出,目前在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忽略了一个很大的群体——律师,由于律师对当事人有深切的了解,当事人在程序中的具体困境也只有律师体会最深,吸收律师参与立法讨论,可以传达当事人的主张与呼声。她建议律协参加此次立法修改的进程,这样才能保证修改后的法律对当事人最有利。
傅郁林最后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紧迫性,应当早点立项和着手准备,但法律的出台却不宜操之过急,应当进行充分准备和论证,以保证一部新法律的成熟性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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