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针对24日本报报道,市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徐继敏昨日称,公交车中途抛锚不退票的做法于法无据。
徐继敏说,乘客买票乘车是一种合同履行行为,由于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在法律上属民事基本制度范畴。
市政协委员乔伟称,公交车中途抛锚不退票不合情理,既耽误了乘客时间,又侵犯了乘客选择其它交通工具的权利。
市人大代表刘绍璋认为,公交方面应做好车辆例行检查,不要让有“病”车辆营运;应在公交转乘上建立起联动或应急机制;应结合公司化公交化改革,将中途抛锚不退票等不合法不合理的规定修改或取消。记者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