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12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警方在执行该条例时有一些内部执法规定,对该条例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解释。记者选取了其中带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问题,与警方的内部执法尺度一一对照,以方便广大群众了解警方对这些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和方法,并提醒大家依法出行。
记者李红汛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一部经过人大三审才通过的地方性法律。这部关系到每个人出行安全的法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在提高交通通行效率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关心和保障人的生命安全。
从今年12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受该条例约束。在我省境内因交通违法、违规处以罚款的,须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汽车“停好”后不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警方内部执法规定:在现实生活当中,有的机动车停放时被机动车或行人撞上了,尤其是在夜间照明条件不好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如何赔偿?交警执法部门认为:结合我省的实际,一般情况下,在机动车停车符合道路交通规则的前提下,与静止的机动车相撞,非机动车或行人因此造成了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是不应当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机动车一方没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果机动车违法停放,像在没有停车泊位的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上停车的情况,就不能适用本规定了。换句话说,要适用本款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二是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
同一违法行为处罚相同
第五十条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一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有下列第五至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二)乘车人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
(三)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将身体部位伸出车外或跳车的;
(四)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五)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
(六)违反规定进入高速路、城市快车路或其他封闭机动车专用道的。
警方内部执法规定: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在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一般不得予以罚款处罚。但上述六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一般不得警告放行。
对行人、乘车人的一般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条例设定的罚款标准有一定幅度,民警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不能滥用,要坚持过罚相当和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如对不同违法行为人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同一处罚标准,不能一个罚款5元,另一个罚款10元,否则就明显违背了公正原则。
约束酒醒不能用手铐
第五十一条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可以约束至酒醒。
警方内部执法规定:如果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驾驶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达到醉酒临界值,或其对测试结果有异议,还应当进行血液检测。对醉酒驾驶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出于保护其人身安全及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可以约束至酒醒。采取约束措施时应当以不伤害醉酒人为原则,可以采用约束带等方法,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约束过程中,应当加强监护,一旦酒醒,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拨打车载电话不处罚
第五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提电话、观看电视的,处二百元罚款。
警方内部执法规定: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拨打、接听手提电话、观看电视,直接分散驾驶人的注意力,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必须处罚。如果拨打、接听的是车载电话,则不能按此规定处理。
高速公路停车有讲究
第六十三条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对驾驶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内部执法规定:对在高速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这一违法行为主体的认定,是专指营运的客运车辆和货运车辆,一般的单位或个人自用、不具有营运性质的小型客车即使在高速公路上临时停车,也不能按照此规定进行处理,只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的原因有很多种。如果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的主观目的不是“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也不能按照该规定处罚。
货车超载:罚款+记分
第六十五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三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四)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内部执法规定:查处货运车超载或载客行为时,除罚款依据该条例执行外,其他处理仍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如记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违法行为,在处三百元罚款的同时,应当记二分。
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在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必须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对未消除违法行为,仅罚款放行的,根据我省纠风部门及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认定为公路“三乱”行为。消除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在查纠违法行为的同时,扣留违法车辆;2.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货物卸载。
3.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交警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4.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承担。
5.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6.货运车辆因违反装载规定被扣留车辆的,如果有关人员在30日内不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经交警部门通知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交警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违法五次要书面告知
第四十七条交警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
机动车未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计达五次时,交警部门及其交警应当在十五日内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
警方内部执法规定:该规定只要求交警部门及时告知,并没有规定告知的方式。在实践中,交警部门可自行决定告知方式,只要告知当事人即可。
对未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达五次的机动车,交警部门及其交警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这里的告知方式必须是书面的,有关函件、文书可以当面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经与当事人联系,也可以通过传真等其他书面方式送达。
民警不得随意拦车
第五十五条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警方内部执法规定:所谓安全设施是指照明系统、轮胎、信号、喇叭、后视镜、刮水器等不全的,可以处罚。但在执法实践中,民警在正常情况下不得以检查车辆安全设施是否齐备为由拦车检查车辆。
违规学车可判无证驾驶
第六十一条上道路学习驾驶或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按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或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
(二)在实习期间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
警方内部执法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未按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或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象,应当是随车教练员,而不是学员。对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可按无证驾驶进行处罚。
有意遮挡车牌才罚款
第五十六条故意遮挡或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二百元罚款。
警方内部执法规定:本规定强调的是故意,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无意间遮挡、污损号牌的,不能按该规定处理。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认定,必须以遮挡、污损行为影响了号牌的正常作用,导致不能正常识别车号为标准,如仅是污损了个别部位,不影响对车辆号牌的识别等,不能认定其为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