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风标国家工商总局与卫生部重新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八项内容不得进医疗广告
法制网北京11月27日讯记者姚芃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今天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经过修订的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该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卫生部医政司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医疗广告快速增长,2005年全国医疗广告年经营额达76亿元,在商品类别广告经营额中居第6位,医疗广告对于满足群众对医疗信息的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医疗广告中虚假违法宣传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广告市场一大顽疾。仅2006年前三季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违法医疗广告就占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总数的12%。违法医疗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污染了社会环境,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和反感。
新办法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处以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单位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闻提示
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医疗广告仅限于8项内容: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
医疗广告禁止出现8项内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保证治愈或宣传治愈率,利用患者、医学机构、专家等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等
医疗广告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违者将被取消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