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法院探索诉前调解联动机制
法制网北京11月27日讯 记者李松黄洁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自2007年1月1日起,该院正式实施诉前和解制度。
所谓诉前和解,就是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之前,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选择由法院、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进行诉前调解。 双方和解后,法院可以以调解书形式确认其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时,法院会及时为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法院在立案庭设立诉前和解工作小组,负责联络特邀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对当事人选择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的纠纷进行调解。
朝阳区法院院长李新生介绍,诉前和解机制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新的尝试,通过这一模式不仅可以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经济、快捷且非对立的纠纷解决机制。
为了保证此项措施的落实,朝阳区法院与朝阳区司法局建立起了诉前调解的联动工作机制。目前,朝阳区法院已经选聘了208名人民调解员。他们当中有司法所、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各界社会人士。(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