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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如何预防和处理是家长关心的焦点。 (资料图片)胡冠华摄
中小学生在学校内外的人身伤害事故,如何预防?责任怎样划分?学校在哪些方面可以免责?民办、职业学校、技校、幼儿园等的学生权益怎样保障?学生意外伤害险谁埋单?这些焦点问题牵动着全省1100万中小学生家长的心。省人大常委会今天二次审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记者发现,此次省人大法制委提交的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修改多达上百处,涉及全部45条条款中的30条,修改之处大多采纳了10月27日听证会上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和家长的责任进一步明确。
条例内容突出“预防为主”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在会上表示,我省在校的中小学生近1100万,制定本条例最主要要突出“预防为主”,为此修改稿中改动最多的就是“预防”。
记者看到,条例对安全教育的规定和内容进行了细化,对学校增加了“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的要求,同时要求“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
校内安全专职保安把好门
在调研中,很多委员提出,校内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多发区域,预防是重点,必须规范学校场地、设施的建设与使用,完善校园内的管理,给学生一个安全的校园。记者看到,修改稿整整增加了5个相关条款,包括学校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非教学用途;学校主动向家长了解学生身体健康情况等。
河南郑州巩义一幼儿园发生纵火案,导致1死26伤,牵动了全国家长的心。虽是社会外来人员进入学校作案,但家长却对学校的“把门”制度产生了极大质疑,建立安全有序的门卫制度,在10月27日的听证会上,多次被代表们提出。记者见到,修改稿中专门增加了这个条款,“建立学校门卫管理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由专职保安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门卫和其他保卫人员,对来访人员、出入校园的车辆,履行登记手续,对进入学校区域的来访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
抢救学生医院不得拖延拒绝
中小学生多是未成年人,自我防护和自我约束力比较弱,在上学和放学途中或参加校外活动的过程中,容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在10月27日的听证会上,代表们提出,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不仅是学校或是教育主管部门的事情,需要社会多个部门包括公安、消防、市容、文化、城建、规划等部门综合管理。修改稿采纳了这些意见,建议通过规范社会各方面的职责,发挥社区志愿服务的作用,加大对中小学生的保护,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记者发现,修改稿中特意增加了一个条款,加强对校车和其他接送学生的车辆的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及时制止和查处客车超载以及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搭载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在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歌舞、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此次修改稿,单独增加了很重要的一个条款,“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这将把学生意外伤害降到最低。
单列一条强调“军训”安全
今年夏天,苏州大学新生军训时一名大学生猝死,再次敲响了军训安全的警钟。我省高中新生入学后也必须参加军训,但对学生军训安全防范还缺乏统一规范。在听证会上,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宇曾表示,学生军训不同于部队军事训练,组织管理职责在学校一方,如果不顾学生体质进行不适当的剧烈运动,出事后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修改稿中记者见到,增加并单列了一整条关于军训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生军事训练规范和安全事故预防制度,明确训练的科目、形式、课时、教员、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责任,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军事训练的安全保障工作。学校应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学校责任五处免责条款删改
与预防安全增加条款不同,在谈到学校的责任时,修改稿中将原本学校可以免责或是适当承担责任的,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可操作性,对学生和家长不公平的五处条款进行了删除、修改。如删除“在前款规定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中,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均以“行为并无不当”为前提;删除“因学校教职员工实施的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理由是,“因学校教职员工实施的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很难界定,缺乏可操作性,且该规定容易造成学校推卸责任的理由,对于学生及其家长不公平;删除“学校无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帮助。”因为该条款与过错责任原则不符,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删除“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可依法向最终责任人进行追偿。”因为该款没有上位法依据,实践中难以操作。删除“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与学校责任合并为,“因第三人的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事故调解邀请其他家长参加
在调研中,不少委员和学生家长提出,为了合理、及时、妥善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学生伤害事故开展调解工作时,可以吸收学生家长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人员参与。这一点,在修改稿中得到了体现,教育行政部门调解时“可以邀请其他学生家长、法律专家、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等社会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听取他们的建议、意见。”
幼儿园、少年宫、体校都适用
在听证会上,不少代表建议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修改稿采用了代表们的建议,“幼儿园中的儿童以及少年宫、少年业余体校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受教育者的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不仅如此,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范围,也由原来的“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扩大到“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
校方责任险省财政统一埋单
学生发生了事故,医疗费用动辄上万,甚至是几十万上百万都可能,不仅成为了家长的负担,不少学校也负担不起。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既解决了学校的后顾之忧,又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条例中一列出来,就受到了学校和家长的支持,但保险费用由谁来出,则一直是争论的焦点。采访中,有家长告诉记者,他们不想学校给孩子买保险,因为害怕学校从中拿回扣。为此,不少代表建议,应当由省财政统一支付,且应分民办、公办。据刘克希介绍,经过与省政府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研究,修改稿明确“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统一支付。”这也将意味着,我省1100万中小学生,不论公办、民办、技校,政府都将免费为其配上校方责任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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