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住户装修导致稀料渗入楼下住家,并污染了楼下住家屋内的空气。日前,这起罕见的由装修引发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河东区法院审理,法院以空气污染损害确实存在为由,判令实际侵权人、装修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000余元。
原告王某为河东区七纬路开滦里6楼居民,本案被告有3个,分别为王某楼上邻居兰某、房屋实际承租人本市某公司及该公司请来的装修公司。
庭审对垒
一个原告三个被告
原告王某诉称,去年4月16日,兰某请装修公司到家中给地面刷漆,其间由于施工不当,倒在地面上的脱漆剂和化工稀料造成原告家屋顶多处渗漏。渗漏处散发出浓烈气味,致使原告一家头晕咳嗽,严重影响了原告一家的生活和身体健康。
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其被污染的居室进行环保处理,同时赔偿其检测费、在外租房费及租房期间产生的供热费、搬家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并赔偿原告一家因身体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费1300余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其委托相关单位对自家居室进行环境检测的报告一份。
被告兰某辩称,其住房在事发前已经租给某公司,该公司未经其同意,私自请装修公司进行装修,由此导致的装修事故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关于检测报告,兰某称,因原告为自行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既没有法院的委托,也没有公证人在场,因此检测结果无效。
被告装修公司辩称,其已申请法院委托检测中心对原告居室内的空气质量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符合标准,因此可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损害,且相对于原告自行委托检测,其结果更具真实性。
庭审焦点
两份检测报告结果相反
经法院审查,原告自行委托本市环境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甲醛、总发挥有机物TVOC超过标准”。而庭审中应被告公司请求,法院委托本市环境检测中心再次检测,结果变成“甲醛、苯、总发挥有机物TVOC均合格未超过标准”。而两份检测报告孰是孰非,究竟应以哪份作为认定依据成为庭审主要焦点。
法院观点
谁实际侵权谁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认为,原告自行委托的检测,由于各被告均未在场而缺乏真实性。被告在装修过程中将稀料渗入原告居室内,确实对原告的屋内空气质量造成一定影响。由此,法院认定了原告租房费、检测费等5000余元支出为合理损失,判令该损失由实际侵权人某装修公司赔偿,并判令该公司对原告受损房屋进行修复,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