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朱晓露)夫妻离婚时约定已怀身孕的女方将孩子流产,离婚后,女方由于身体原因生下了孩子。男方因此拒绝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日前,这对离婚夫妻为此再上公堂。
今年32岁的刘敏和陈军于2005年经婚介所介绍认识,由于两人年纪都较大,他们相识不到半年就匆匆结婚。 婚后,由于性格不合,争吵一直不断。去年4月,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由于刘敏已怀孕2个多月,两人约定将孩子流产。
离婚协议签订一个月后,刘敏去医院准备打掉孩子,但医生告诉她,她的子宫壁较薄,若流产会造成习惯性流产。刘敏考虑后,留下了孩子。刘敏说,期间,她跟陈军交涉过孩子的事情,但陈军认为,当初离婚协议写得很清楚,刘敏要不要孩子与他无关。今年1月,刘敏生下一男孩,取名刘明。刘敏说,孩子出生后,她一人带着孩子又要工作,非常辛苦。后来刘敏请了一名住家保姆照顾孩子,但每月800元的保姆费再加上孩子的营养费,让她入不敷出。此后,刘敏又多次找到陈军要求其承担一部分养育费,但均遭拒绝。
无奈之下,刘敏委托了律师,将陈军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
刘敏认为,陈军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就有不可推卸的养育责任。因此,在孩子未成年之前,陈军必须承担抚养义务。但陈军表示,这个孩子是刘敏在“毁约”的情况下擅自生下的,没有征得他的同意,因此他没有必要支付任何费用。
对这种在“毁约”情况下出世的孩子,陈军有无抚养义务?对此,南京环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震宁告诉记者,《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怀孕妇女是否生育子女,主要由怀孕妇女自己决定,属于其享有的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利不因其与前夫协议离婚时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而关于离婚后刘敏所生孩子,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免除(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