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劳动者权益现象在广州企业中普遍存在;今年前9个月,有关部门为4万职工追还工资、押金等1.03亿元
新快报讯(记者 王海波 实习生 陈俏环)一工会主席和一工会副主席为职工养老保险等问题向企业提出要求后,竟被单位除名。 昨日,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总工会在向市人大汇报《工会法》的实施情况时透露,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在广州企业中普遍存在,有些企业没有工会,有些企业建立的是“老板式工会”,有些企业的工会虽然想为职工维权,却自身难保。今年1-9月份,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为4.34万名职工追还工资、押金等1.03亿元,清退童工45人。
工会自身难保 维权有心无力
市中院表示,部分工会并不是不愿意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而是由于工会工作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工会缺乏有效的维权手段。如《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但这里的“可以”,并非强制性条款。广州市花都区朗盛水产养殖场工会主席陈传力和广东阳江龙达集团工会副主席杨观趣,为职工工资、养老保险等问题向企业提出要求,结果两人均被企业除名。《工会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然而,两人在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均获胜诉、上级工会向企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书》的情况下,仍未能改变两位工会主席下岗的命运。
主席角色尴尬 多站资方立场
市中院称,一些企业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建立“老板式工会”,即工会的领导班子不是经选举产生的,而是由企业老板内定的。担任工会主席的,大都是企业的主要行政管理人员。据市总工会最新调查数据显示,在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中,98.7%的工会主席是兼职的,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企业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而厂长或企业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兼做工会主席的“变形”工会,等于没建工会。一旦遇上劳资纠纷,工会主席立场尴尬,大多数工会主席选择站在资方的立场。市中院审理的花都区18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单位在组织劳动者进行文化摸底考试时,向劳动者公示的考场纪律只注明“违反考场纪律将被取消考试资格”,但单位在发现18名劳动者请人代考后,召开了由公司党委书记兼工会主席主持的经理办公会,会议通过对替考及严重舞弊人员予以辞退的决定。这一决定是在党委书记兼工会主席的主持下作出的,没有另行通知工会,更谈不上利用工会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兼职工会主席在履行职责时出现角色冲突的现象,市总工会建议:用人单位的行政副职以上领导、人事或劳资管理人员均不得作为工会委员会的候选人;职工人数200人以上或小型工会联合会应配备专职的工会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