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为进一步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负担,自2007年1月1日起,天津市将全面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相关经费将由财政资金给予保障。
这是天津市日前出台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中规定的。 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从明年起,工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费用仅剩开业登记申请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补发营业执照、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项目,所有收费不超过50元。
而此项政策实施前,集贸市场管理费的费率,工业品、大牲畜不超过成交额1%,其他商品不超过成交额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标准,根据其利润率或收入总额确定。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2%收取。
有关专家指出,天津市取消工商管理费的做法对非公经济具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不但减轻了业主的负担,增强了抗风险能力,而且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增加了社会就业机会,还能促进市场充分竞争,使消费者受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