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与反馈
读者周女士投诉:
我今年36岁,失业,小孩5岁,丈夫被判刑入狱已1年多。现在,由于丈夫的债务纠纷案件,法院要求我母子在今年5月5日迁出住房,但该房是我母子唯一的生活居所。 法院已经在今年7月25日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流拍了,现在又准备于11月10日进行第二次拍卖。我认为当中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又不知道该去哪个部门主张我的权利。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林惠勇反馈:
针对周女士这种“唯一生活必须居所”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在2005年12月14日之前已经启动的拍卖程序的房屋可以继续进行拍卖,如果在此后启动拍卖程序的房屋,被执行人可以提出异议,法院应该停止拍卖,按照城市居民最低居住标准对被执行人进行安置,半年的安置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法院在妥善安置之后,才可以重新启动拍卖程序。
此外,如果所产生债务并非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而是丈夫由于侵权等原因所产生的个人债务,则法院必须先进行析产,之后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对房屋进行拍卖。(记者谭德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