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高校学生杨光(化名)参加学校实习时被指派去擦烟囱,不幸从11米高处坠下致残。昨天,市一中院认定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并判决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赔偿杨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27.9万元。
2004年9月,北京某大学学生杨光被学校安排到一家制药公司实习,制药公司派给杨光的任务是去屋顶清洗烟囱。但在工作前,制药公司没有对杨光进行任何安全教育,也没有指出擦烟囱很危险。结果杨光在擦烟囱时一脚踩空,从11米高的屋顶摔下。
经医院抢救后,杨光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在医院住了4个月,还被确诊为六级伤残。为此,杨光将学校和制药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一中院认为,虽然学校与制药公司约定了由制药公司一方提供实习场所及组织教学,但杨光参加的是由学校组织的校外实习活动,实习场所也是学校提供的,因此疏于管理、没有安排老师照顾学生的学校应该承担责任,而制药公司也没有进行适当的安全教育。法院最终判决学校与制药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京华时报;作者: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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