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遵义电正安县副县长受贿案(本报曾作报道)牵出的该县又一受贿官员被判刑。11月27日,遵义市中级法院对正安县乡镇企业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陈其文受贿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处陈其文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犯罪所得赃款73万元予以追缴。
现年52岁的陈其文捕前系正安县乡镇企业局党委书记、局长,今年3月2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3月31日被逮捕。8月22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向遵义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其文在担任正安县乡镇企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煤矿安全生产、煤矿转让、煤矿股份转让及煤矿整合方面,非法收受矿老板财物,为他人谋利。
9月20日,遵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正安县原乡镇企业局党委书记、局长陈其文受贿一案。
在法庭上,陈其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收受73万元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其辩称:“我犯罪是副县长指使的!”
陈其文的辩护理由为:他所在的乡镇企业局对煤矿转让及煤矿股份转让只负有依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职权,煤矿转让及煤矿股份转让主要还是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另外,煤矿整合上报是由县国土局、县乡镇企业局等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县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不属于乡镇企业局的主管范围,故上述事务均不在被告人的职权范围内;被告人虽收受73万元贿赂,但那些矿老板是事后送的钱,对这部分收钱事实的定性应有所区别;被告人对煤矿转让、股份转让及煤矿整合上报均不具有决定权,虽然收受有关煤矿业主的财物,但并未为其实际谋利益,故公诉机关指控的这部分不应构成受贿罪。
陈其文还特别说明,他犯罪有受原正安县副县长吕宗明(另案处理)指使的因素,而且他的行为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犯罪后,如实供述了了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且有自首与立功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遵义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其文自2001年起担任正安县乡镇企业局(以下简称乡企局)党组书记、局长。从2004年12月起,陈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73万元人民币。
主要犯罪事实有:2004年12月,陈利用职权让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的茶山煤矿启封、恢复整改性生产并收受该矿业主宋某1万元;2005年4月,陈在棕檐屋基煤矿转让过程中利用职权办理业主变更相关手续后收受刘某某5万元等10余例。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陈其文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乡镇企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煤矿安全生产、煤矿转让、煤矿股份转让及煤矿整合等方面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73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陈其文认罪态度好,主动交待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且已退清赃款,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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