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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回避制度的作用下,包公不大可能斩侄。
包公斩侄应为传说
如果按照时下最流行的方式,为中国历史上的清官做一个排行榜,那么包拯包大人无疑名列前茅。在民间传说里,这位包青天“日审阳间,夜审阴间”,铁面无私,刚正不阿。铡美案、斩包勉的故事早已是家喻户晓。
然而故事只是故事,传说也只是传说。真实的历史是:陈世美是清初进士,与包大人毫无瓜葛。所谓铡美案,更像是一场关公战秦琼的戏码。至于斩包勉就更是无稽之谈。按照宋朝法律规定,法官与被告人是亲属,或者有很近的姻亲关系的,都必须回避。包拯与包勉为叔侄关系,正在五服之内,如果包拯大义灭亲,必然触犯宋朝刑律。这也就陷入了一个悖论:包大人既知法犯法,又怎能“官清如水”?
诉讼回避,在古代称为“换推制”,首见于《唐六典》:“凡鞠狱管与被鞠狱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其中的亲,指负责办案的官员与被告有五服内之亲,大功以上姻亲,或者是被告授业师长。而发展到宋代,诉讼回避的范围更广,规定更为细致。法官与被告为科考的同年、同门、同科目关系的;审判官本身就是被告人,或被告人上司的;涉及上下级关系隶属的;甚至同一案件的前后审两人法官有“亲属仇嫌”关系的,都必须回避。南宋时期,法律对于有应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还要科以杖一百的处罚。
可以说,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回避制度的国家之一。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伦理人情的社会。经世致用的中国古代哲学家们,不曾像他们的外国同行一样,苦苦的追寻着神光,中国的哲学温情脉脉,中国的法律充满着人性的智慧。官吏回避制度,正是祖先留给我们的、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的遗泽。
回避制度的演变
“回避”一词第一次在刑法志中出现,是在《元史》中。那时的回避制度已经发展完善。除了诉讼回避外,还有一种任官回避制度。
任官回避制度草创于西汉时期。雄才大略的汉武帝刘彻,以其深邃的政治洞察力,敏锐地意识到了异地为官对维护中央集权,对防止裙带关系滋生、抑制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的重要意义。到了东汉桓帝时期,中国第一个关于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规“三互法”正式出台,就是“婚姻之家”和“两州之士”不得“对相监临”。以东汉官吏史弼为例,他本应出任山阳太守,但是他的妻子娘家,恰好在山阳辖内,于是史弼上书自陈应回避,被调任为平原相。
回避制度宋代被细化为籍贯回避、亲属回避、职务回避以及科举回避四类。
亲属回避的范围,比之东汉时期的姻亲回避有所扩大。位及人臣的中央大员,他们的子孙不得在京畿地区任要职。有大功以上的亲属关系的,如祖父和孙子,不能在同一部门工作。
职务回避则是指中央大员的亲属,不得担任监察官和谏官。古人讲究“百善孝为先”。言官与谏官因职责所在,难免会对朝廷施政进行弹劾。如果出现卑亲属弹劾尊亲属的情形,必然与礼不合。
科举回避是科举取士的必然结果。科举是寒门儒生通向仕途的华山路,因其意义重大,历史上的科场舞弊案层出不穷。为了保证科举的公正性,唐开元时代起,凡有与考官有亲故关系的考生,都必须回避他地,另行考试。到了宋代,“钟鼎之家”的子弟们在科举考试后,必须再加试一场,以示公允。
“千里当官只为财”可以说是明清时期任官籍贯回避的最好写照。明清时期的回避制度更加严格。明朝规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只要想做官,就只能穿越半个中国。清朝法律略有缓和,只规定不得本省为官。一旦为官,便要拿着身份证明,到五百里之外的地方上任,称为“避籍”。这种避籍也存在一些问题。官员远赴他乡,异地为官,对于任职地的风俗很难事先了解,也可能会出现语言不通的现象,官吏治理必然存在困难。然而通过这样的办法,使官吏孑然一身,在辖地举目无亲,避免过多的社会关系造出人情网。
(来源:中国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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