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原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江西省出版总社社长许志锐受贿案有了最新进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许志锐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对其妻赵赣华维持原判。
案件回放 与妻及情妇同时落马
2005年11月3日,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副处长(正处级)赵赣华因涉嫌受贿,在其办公场所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11月6日被逮捕。经审讯,她交代了自己单独或伙同其夫原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许志锐受贿犯罪的事实。
在此期间,许志锐的情妇孙雪红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也承认了许志锐伙同她受贿的事实。2005年11月9日,许志锐因涉嫌受贿被省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在查案时扣押许志锐夫妇人民币370多万元;11月18日,许志锐被转为逮捕。2006年1月13日,省政协九届十六次常委会议决定撤销许志锐省政协委员资格和省政协文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一审判决 不服15年判决提出上诉
2006年8月17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许志锐夫妇受贿案。南昌市检察院指控许志锐夫妇在购买设备、工程建设以及人事安排等方面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许志锐在作“最后陈述”时承认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他接受财物的数额均属实,同时提出自己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免除财产刑。赵赣华在“最后陈述”中承认自己没有当好贤内助,并认为自己主动投案属于自首,请求从轻处罚。
8月24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志锐夫妇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许志锐、赵赣华夫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共同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人共计非法收受贿赂172.1万元人民币、58200美元、1500欧元、4万港币,上述款项共折合人民币224.04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法院判处许志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判处赵赣华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一审宣判后,许志锐、赵赣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终审判决 有自首情节减刑一年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许志锐在省有关部门找他谈话(尚未被立案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时,能积极配合,并如实交代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以及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直到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均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而且许志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最后,省高院终审判决许志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对赵赣华维持原判。(记者黄小路、实习生殷冰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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