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编造虚假数据的“骗官”将撤销晋升职务
今年,深圳市发布了“效益深圳”统计指标体系,并将其作为与传统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并行的法定报表,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再次受到强调,而《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修订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的。
市府可制订地方性统计标准
《修订案》明确应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在此之外,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订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要求的地方补充性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建立与国际统计标准相衔接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监测体系。这条规定实际上为类似“效益深圳”统计指标体系等统计方法的创新留下了一条路。
对政府部门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修订案》作出了处罚规定。《修订案》规定,市、区、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同级政府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修订案》的一大亮点是实施“在地统计”制度。以往的统计调查采用的是“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即由各部门下属的企业直接向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在借鉴北京、上海等地经验的基础上,深圳市于2003年实行了“在地统计”,特定的重点单位、重点调查对象外,所有的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向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和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报表。本次修订将“在地统计”制度纳入了《修订案》的内容,并相应明确了各区和街道的统计职责和任务。
统计项目众多,也会引发“统计扰民”。《修订案》将统计项目分为“义务性”和“自愿性”两类,并将义务性统计调查限定为国家、省统计调查项目和市政府决定的临时统计调查项目;其他调查项目经市统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可指定为义务性调查项目,但必须首先在年度统计计划中明确,并严格予以限制。同时规定,确定义务性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符合如下标准:政府决策迫切需要,但目前无样本框可以抽样、现有统计数据也无法满足需要,只能采取强制性调查才能取得统计调查项目。
义务性统计调查信息是国家和社会重要的信息资源,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外,大部分义务性统计信息资料应当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为此,《修订案》规定,汇总统计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但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数据则应当保密,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曾妮) (责任编辑:刘娅楠) |